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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申报国家精品课程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8-04-28  发布: fjahe 关键字:  人气: 947 【字号 】双击滚动

(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国家精品课程建设工作,规范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推荐申报国家精品课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确定联系人

第一条  教指委确定1名国家精品课程推荐申报联系人,具体负责精品课程推荐申报的行政联系、组织及材料报送等工作。请将联系人个人信息报送教育部高教司(本科相关学科教指委报送高教司理工处,高职相关专业教指委报送高教司高职高专处),其相关信息将在“全国高等学校精品课程建设工作网”上予以公布。

二、组织申报与评选

第二条  教指委推荐申报的课程必须是省级或校级精品课程,一经推荐,该课程不得另从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国家精品课程。

第三条  教指委应根据学科、专业类的特点,制定具有针对性的评选标准和要求并向社会公布,优先推荐体现专业特色与教学改革方向的课程。

第四条  教指委须以会议评审或通讯评审的形式遴选产生最终推荐课程,其中会议评审专家人数原则上不少于5人,通讯评审专家人数原则上应为所在教学指导分委员会的全体成员。评选过程要求公平、公正、公开,被推荐单位的委员一律不得参加评审。

三、报送材料

第五条  教指委最迟不得晚于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两周,将国家精品课程推荐公文(公文样式登录“全国高等学校精品课程建设工作网”下载)及其电子文档报送教育部高教司。

第六条  教指委应将国家精品课程推荐公文抄送至被推荐课程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  教育部在“全国高等学校精品课程建设工作网”公示教指委的推荐课程名单。

第八条  课程负责人使用终端软件填写国家精品课程申报表,将系统产生的REQ格式文件发送至教指委联系人。

第九条  教指委联系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审核并汇总推荐课程REQ文件,并通过终端软件向国家精品课程申报评审系统一次性提交年度申报课程的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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