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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关于2010年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09-12-26)
发布时间:2009-12-26  发布: admin 关键字:  人气: 2953 【字号 】双击滚动

 

 

福建省教育评估研究中心

关于2010年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教评[2009]6号

各有关高职高专院校:
    为做好2010年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确保评估工作有序进行,促进评估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教育部《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教高[2008]5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实施文件的通知》(闽教高[2009]27号)精神,结合我省高职院校办学实际,现将2010年我省高职评估工作安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教高[2008]5号和闽教高[2009]27号的有关规定,2010年我省应接受评估的高职高专院校为20所(名单见附件1)。有关高职高专院校应按照闽教高[2009]27号的有关规定,合理安排接受评估的时间。
    二、经征求厅高等教育处意见,本中心拟于2010年3月和9月,在学校申请的基础上,分两批开展人才培养工作评估资格审查工作,并于2010年5-6月和11-12月份对通过资格审查的高职院校进行正式评估。请各有关高职高专院校结合本校实际,于2010年2月底前向本中心提出评估申请(应注明上、下半年接受评估)。本中心将根据各校提出的评估申请,安排评估资格审查及正式评估时间。
    申请上半年接受评估的院校在提交申请时,还应同时报送以下佐证材料:《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最新原始数据;办学条件基本情况(具体测算办法见附件2),包括全日制在校生数、具有学校产权的校舍建筑面积、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实验、实习、实训场所(含合作共建)及附属用房生均占有面积。学校必须对提供审查资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三、评估资格审查是正式评估的前提和基础,是在学校提出申请的基础上开展的。未接受评估资格审查或资格审查不通过的学校不能接受正式评估。
    四、在开展正式评估前,本中心不组织预评估,有关院校可对照正式评估的要求,开展自评自查,进行有针对性的整改。
    五、请各有关高职高专院校按照“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评估工作方针,进一步加大投入、加强建设、深化改革、规范管理,认真做好评估的各项准备工作。各设区市教育局、学校主管部门及举办者应加强对所属学校评建工作的指导,帮助解决学校建设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
    各校在评建期间,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本中心联系(福州市北环西路392号左海科技大厦B座603室,邮编:350003),联系人:龚森、翁秋雨,电话:0591-87091312、87271126、87832513(传真),E-MAIL:811070@163.com。
    附件:
    1、2010年应评高职高专院校名单
    2、福建省高职院校评估资格审查办学条件指标测算办法
                                        福建省教育评估研究中心
                                         二○○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1
2010年应评高职高专院校名单
有1届毕业生的学校7所:漳州城市职业学院、武夷山职业学院、厦门东海职业技术学院、厦门南洋职业学院、厦门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漳州吉马印刷职业技术学院、漳州天福茶职业技术学院;
有2届毕业生的学校5所:福建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福建体育职业技术学院、宁德职业技术学院、三明职业技术学院、厦门软件职业技术学院;
有3届毕业生的学校2所:厦门兴才职业技术学院、福州软件职业技术学院;
有4届毕业生的学校5所:福建警官职业学院、福州海峡职业技术学院、福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厦门演艺职业学院、闽北职业技术学院;
有6届毕业生的学校1所:福州英华职业学院。



附件2
福建省高职院校评估资格审查
办学条件指标测算办法

1.折合在校生数=普通专科(高职)生数﹢自考助学班在校生数﹢进修生数﹢成人脱产班学生数﹢夜大(业余)学生数×0.3﹢函授生数×0.1﹢网络专科在校生数×0.1﹢中专在校生数。
2.全日制在校生数=普通专科(高职)生数﹢自考助学班在校生数﹢进修生数﹢成人脱产班学生数﹢中专在校生数。
3.教师总数=专任教师数﹢聘请校外教师数×0.5。
4.生师比=折合在校生数/教师总数。
5.生均教学行政用房(平方米/生)=(学校产权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学校产权行政办公用房面积)/全日制在校生数。
6.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元/生)=学校产权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资产总值/折合在校生数。
7.生均图书(册/生)=学校产权图书总数/折合在校生数。

说明:
1.学校资产必须划入学校名下,对于非学校名下资产一律不予认定。
2.“产权面积”、“面积”均以产权证登记面积为准。考虑各地实际,对高职院校未办理产权证的已建建筑,目前可以“一书两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作为认定办学条件的依据。
3、聘请校外教师经折算后计入教师总数,原则上聘请校处教师数不超过专任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聘请校外教师数折算后不超过专任教师总数四分之一的,按实际折算数计入教师总数;聘请校外教师数折算后超过专任教师总数四分之一的,则按专任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计入教师总数。
4、进修生数指进修及培训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学生数。
5、电子类图书已在相关指标的定量中予以考虑,测算时不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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