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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社团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9-03-31  发布: admin 关键字:  人气: 1161 【字号 】双击滚动

    

              

 

闽民管〔2008357

                                    

 

关于印发《福建省社团组织评比

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民政局、各全省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及社会团体: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和《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福建省社团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四日

 

福建省社团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精神,促进社团组织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福建省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社团组织。
     第三条 福建省民政厅负责省级社团组织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审核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设区市和县(市、区)社团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团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审核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评比、达标、表彰是指以社团组织名义主办或协办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社团组织在其办事机构内开展的评先评优除外。
     第五条 地、县级社团组织除举办优秀论文、优秀作品评选以外,不得举办其它任何形式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第六条 社团组织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合法性原则。举办的活动应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及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应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国家的政策导向。
     (二)坚持面向会员的原则。各类评比表彰活动应在会员范围内开展。不得面向基层政府举办;不得超出登记的活动地域和业务范围举办;社团组织单独举办评比表彰活动,不得面向非会员单位。
      (三)坚持谁主办、谁出钱的原则。严禁以营利为目的,将活动委托营利机构主办或承办;严禁向会员收取任何费用或变相收取费用,或在事后组织要求参与对象出钱出物的活动。
      (四)坚持文明、节俭原则。举办的活动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注重社会效益。
      (五)坚持公开、公平的原则。举办的活动必须有公开的方案、公平的标准、透明的程序、民众参与的监督。
  第七条 社团组织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备案后方能开展相关活动。
    第八条 社团组织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提交以下审核备案材料:
     (一)开展活动的申请书(应载明项目名称、范围、规模、周期、活动起止时间、表彰奖励形式、经费来源及数额、组织方案等内容);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举办活动的文件依据;
     (四)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五)会员名单;
     (六)社团组织评比、达标、表彰审核备案表。
   第九条 社团组织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第八条所列的全部材料。
  第十条 社团组织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每届至少间隔一年。按照一项一报的原则,每届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必须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收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后20日内,作出相关审核备案的决定;不同意其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函告业务主管单位或相关政府职能部门。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社团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促使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能够保证质量,防止流于形式,杜绝不正之风,提高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社会公信力。
  第十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监督管理的内容:
     (一)监督检查社团组织在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中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
     (二)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督促社团组织按照其章程和有关规定规范操作。
     (三)监督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遵循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和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数量和数额,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和增加经费开支。
  第十四条 社团组织未经审核备案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为名谋利的,或违反本办法其它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牵头,联合业务主管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查处,切实纠正有关违规问题。
   第十五条 社团组织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等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按有关法规条例进行处罚: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二)未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批,未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备案的;
     (三)面向基层政府举办的;
     (四)向被评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索要赞助、要求购买社团组织服务的;
     (五)超出活动地域、活动领域和业务范围规定的;
     (六)以营利为目的,将活动委托营利机构主办或承办的;
      (七)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管理的。
  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在对社团组织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审核备案工作中,要坚持依法行政、廉洁自律,不得损害社团组织的合法权益。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福建省社团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审核备案表
 
 
 
福建省社团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审核备案表
       年  月  日
社团名称
 
 登记证号
 
活动名称
 
主办单位
 
协办单位
 
承办单位
 
活动范围
 
表彰形式
 
经费来源
 
 经费数额
 
社团内部
履行程序
 
 
社团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社团盖章:
              年  月  日
登记管理
机关审核
备案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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