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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局:
近日,我省三明永安市出台了“城区买房中考加分”的照顾政策,引起了社会各界和媒体的广泛关注,这种把招生与经济利益挂钩的做法,明显违反了教育部与我省中考中招有关政策规定,违背了教育公平的基本原则。目前,虽然“城区买房中考加分”的政策已被纠正,但在社会上已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为维护中考中招工作的严肃性,促进教育公平,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各地中考工作秩序的通知》(教基厅[2008]3号)及我省此前出台的一系列初中毕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意见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中考中招工作秩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初中毕业考试和高中招生具体实施方案由设区市负责制订。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我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和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闽教基[2007]70号)要求,在本市初中毕业考试和高中招生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根据我省中考中招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制定中考中招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并提前向社会公布,确保中考中招改革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二、各设区市制订的中考中招照顾政策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任何将招生与各种经济因素挂钩,作为招商引资、吸引人才的做法,要予以纠正。对符合有关规定的中考中招照顾政策,其照顾项目、分值和范围,要按照有关工作规则和相应规定,将其作为涉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共服务事项,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并将有关照顾政策报省教育厅备案。今后,省、市一级原则上不再出台新的中考中招加分政策,县(市、区)一级更不得越权擅自出台中考中招照顾政策。
三、各地对享受加分(或降分录取)待遇的学生,要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及时公示享受优惠政策的学生名单、项目和分值,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的监督。
福建省教育厅
二○○九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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