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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年下半年职业指导人员
培训、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2008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8〕9号)和教育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关于积极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7〕24号)文精神,为加强我省职业指导人员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职业指导水平。经研究决定,举办职业指导人员2008年下半年培训班并参加11月23日全国统一鉴定,现将统一鉴定及培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统一鉴定事宜:
1、鉴定时间:11月23日。
2、鉴定地点:厦门(高级职业指导师在福州)。
3、申报材料: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工作年限证明;一寸照片1张、两寸黑白照片3张;职业资格鉴定申报表一式两份(见附件2);报考职业指导师和高级职业指导师的还应提供职业指导专业论文(论文撰写要求见附件3)。
二、培训班事宜:
1、培训形式:采用全脱产面授培训。
2、培训、鉴定收费标准:
职业指导员(四级):1380元/人(含教材、资料费、鉴定费、培训费);
助理职业指导师(三级):1680元/人(含教材、资料费、鉴定费、培训费);
职业指导师(二级):1980元/人(含教材、资料费、鉴定费、综合评审费、培训费);
高级职业指导师(一级):2680元/人(含教材、资料费、鉴定费、综合评审费、培训费)。
3、具体培训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四、外地学员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五、报名时间、地点:2008年5月9日下午3:00—5:00在集美大学校部四楼 就业指导中心指导部
联系人:郑丽婷 杨凯 ,林乔华
联系电话:0592-5531425 3939071,6181051
传真:0592-3722488
电子邮箱:qnrcxm@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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