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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十条禁令”
发布时间:2008-08-18  发布: 秘书处 关键字:  人气: 369 【字号 】双击滚动

福建省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十条禁令”

                                福建省教育厅

                          2008年8月11日颁布

一、严禁截留、侵占、挪用、挤占、平调教育经费。

二、严禁设立“小金库”或设置账外账。

三、严禁用公款滥发福利、补贴。

四、严禁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五、严禁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六、严禁强制、搭车收费和摊派钱物。

七、严禁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捐资赞助费。

八、严禁组织有偿办班补课。

九、严禁擅自印制和征订教辅材料。

十、严禁借代办费牟取个人和小团体利益。

违反上述禁令者,经查实一律给予纪律处分或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禁令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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